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工作,维护通用网址用户权益,根据《通用网址注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用网址变更前的注册服务机构为转出方,变更后的注册服务机构为转入方。
第三条 通用网址持有者在下列情况下不能申请变更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
(一) 该通用网址注册后不满60日;
(二) 距该通用网址到期日不满15日;
(三) 该通用网址处于拖欠注册费用状态中;
(四) 该通用网址持有者的主体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争议;
(五) 通用网址对应的网站或网页内容含有转出方所在独家经营区的信息;
(六) 通用网址持有者是转出方所在独家经营区的用户;
(七) 该通用网址处于在司法机构、仲裁机构或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
(八) 该变更申请违反注册管理机构发布的其它办法或通知。
第四条 通用网址持有者应当按照申请注册通用网址时所选择的变更确认方式向转入方提出申请。
第五条 通用网址持有者自行变更注册服务机构时,应向转出方提供如下有效资料:
(一)“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原件;
(二)通用网址持有者的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法人为法人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非法人组织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通用网址持有者为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亲自办理的,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效资料外,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第六条 通用网址持有者授权他人代为变更注册服务机构时,被授权人应向转出方提供如下有效资料:
(一)授权委托书;
(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原件;
(四)通用网址持有者的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法人为法人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非法人组织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第七条 转出方在收到通用网址持有者提交的有效变更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给通用网址持有者提供正确的转移密码,且不得对此申请向通用网址持有者收取费用。
如果转出方在收到通用网址持有者提交的有效变更申请材料后,超过三个工作日未能提供转移密码或提供不正确的转移密码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直接变更注册服务机构。
第八条 转入方应当保留获得通用网址持有者申请变更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授权的有关证明材料。当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或转出方要求时,转入方应当提供已经获得通用网址持有者明确和充分授权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转入方在收到通用网址持有者的变更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后,应当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出变更请求。
第十条 在收到转入方的变更请求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形式)通知转入方和转出方。如果转出方明确表示同意变更,或者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发出书面通知(包括电子形式)5日内,没有收到转出方的答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变更注册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如果转出方拒绝变更请求,转出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包括电子形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转入方,并说明拒绝的理由。拒绝理由包括:
(一) 该通用网址注册后不满60日;
(二) 距该通用网址到期日不满15日;
(三) 该通用网址处于拖欠注册费用状态中;
(四) 该通用网址持有者的主体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争议;
(五) 通用网址对应的网站或网页内容含有转出方所在独家经营区的信息;
(六) 通用网址持有者是转出方所在独家经营区的用户;
(七) 该通用网址处于在司法机构、仲裁机构或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
(八) 该变更申请违反注册管理机构发布的其它办法或通知。
第十二条 如果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收到转出方发出的第十一条所列出的拒绝变更理由,通用网址持有者此次变更申请过程终止。
第十三条 如果转出方提供的拒绝理由不在第十一条所列出的拒绝理由之列,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执行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的变更。
第十四条 在更新数据库,并变更注册服务机构信息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形式)通知转出方和转入方。
第十五条 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完成以后,转入方应当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缴纳一年的通用网址运行管理费。该通用网址的使用期限将在原有使用期限基础上延续一年(白金通用词类型通用网址除外)。
第十六条 本方法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3日起实施,2008年2月26日第一次修改,2008年4月1日第二次修改。
附件:
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
通用网址授权委托书 tyymwb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