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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域名注册的出现受到广泛关注。中文域名注册的管理体制、中文域名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及解决都是目前学术界和业界关心的热点问题。 一、域名的技术性与域名的注册管理 域名(domain names)是连接到国际互联网上的计算机的地址,是作为互联网联机通讯的技术参数而出现的。技术性曾经是域名的唯一属性。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域名在其技术属性之外,又具有了另一重属性,即标识性。域名被视为人们选择用来在国际互联网上代表自己的标志。目前,域名与知识产权之间的纠纷、矛盾、冲突都是因域名的标识性造成的。为此,完善域名注册制度、及时和有效地解决域名纠纷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建立和改进域名的管理制度的同时,不应忽视域名所具有的技术特征和技术内涵。 域名与商标、企业名称等纯粹的商业标志不同。域名不仅是一种标识,而且为网络上的信息传输提供不可缺少的技术支持。从我国的情况看,中文域名的出现使域名的标识功能更加显著了,域名与商标、企业名称发生重合及冲突的可能性更大了。但是,毫无疑问,中文域名仍然是网络联机通讯的技术参数。统一的中文域名注册系统对于保证中文域名的正常运行具有重大意义。多头管理、多种注册系统并存有可能造成网络通讯的障碍,对互联网的发展造成损害。 从世界范围看,负责域名注册组织基本上都是技术性的组织。这是因为对域名的注册、管理首先是一种技术上的管理和规范。只有具有相当技术水平和称职技术人员的组织才能担当此任。CNNIC是管理中国国家顶级域名的技术组织,由它负责中文域名的管理比较适当。世界上尚无市场管理组织负责域名注册的先例。例如,在英国,虽然"英文域名"也与知识产权产生了激烈的冲突,但是负责域名注册的是Nominent这样的技术性组织,而不是商业管理委员会这样的市场管理组织。 二、域名纠纷及其处理 域名与知识产权之间的矛盾、冲突是客体存在的。冲突的原因有可能是巧合,也可能是域名注册人的恶意,还可能是原有的权利之间就存在冲突(例如两个不同行业的企业在不同商品类别上注册了同一个商标)。其中,如何解决恶意域名注册(即所谓"域名抢注")是人们不断争论和探索的焦点问题。从目前国际发展趋势看,人们比较一致地认为解决域名纠纷,只能通过事后个案处理来解决。所谓事先预防域名纠纷的主张基本上是行不通的。 1、先申请及不审查政策 目前被多数国家、各种类型的域名注册组织普遍采用的域名注册标准是先申请和不审查原则,即不对申请注册的域名进行知识产权审查,只按照先来后到的原则给予注册。先申请及不审查原则之所以具有合理性首先是因为它与域名注册组织拥有的资源和能力相适应,让基本上基于技术管理的域名注册组织承担知识产权审查的责任显然为这些组织力所不及。更重要的是,先申请及不审查原则还与网络时代的现实相适应,试想如果域名注册也象商标注册那样需要经过几年的时间经历初审、公告、异议、核准等多重程序,国际互联网又怎么能在短短几年时间里获得如此大的发展呢?而且商标不经注册也可以在市场上使用,但是域名只有经过注册才能在网络上使用。因此拖长域名注册的时间会对网络的发展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2、事先审查的不可行性 能够预先防止域名纠纷固然是好事,但是事实证明想绝对防止纠纷是不可能的,即便想要预防大部分纠纷也难以作到。要预防纠纷就必须对申请注册的域名进行审查,但是审查面临一系列重大障碍。 其一,事先审查的范围如何确定?知识产权以外的权利要不要审查?域名纠纷并不限于知识产权的范围,还可能与其他在先权利发生冲突。姓名权、名誉权都是突出的例子。要不要防止注册域名与公民姓名权、名誉权发生冲突? 其二,事先审查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如何确定?要想防止注册域名与在先的"知识产权"发出冲突,就必须确定在先的知识产权的范围。有些知识产权客体是经官方登记才出现的,例如注册商标、企业名称,这类知识产权比较容易事先检索和查询。也有些知识产权客体可以由权利人自愿向官方登记,例如版权作品的自愿登记,这类登记也可以作为权利的证明。但是,还有大量的知识产权客体是不经官方批准、登记、备案而存在的,例如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知名广告语、知名标记(logo)等。事实上,大量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标志"都属于经营者商誉权的范围之内,但是都未经国家市场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对于这些知识产权客体要不要审查?又如何审查?所谓事先审查是不是仅限于市场管理部门有数据库可供检索的范围呢?如果是的话,这种事先审查的范围是很有限的。 其三,即便事先审查仅限于在先的注册商标和登记的企业名称,审查的范围是否及于"近似"的情况?法律保护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的核心标准是禁止混淆和误认。因此,不仅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完全相同的域名有可能引发纠纷,而且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近似的域名,也可能引发纠纷。"近似"、"混淆"、"公众误认"等都是极难判断的问题。在商标注册领域,这些就是难点问题。商标局制订的越来越复杂的审查标准就是证明。如果在域名注册领域也进行近似性的审查与判断,不仅成本极高(这种成本最终都要转移到每个申请注册的企业身上),而且效率极低。况且,域名注册不象商标注册或者企业名称登记那样有行业、地域的限制,判断"相似"及"混淆"就更加困难。因此,很可能在域名注册之时虽然进行了近似性审查,但是事后仍然有大量纠纷出现,起不到"预防"的作用。 其四,能否把域名注册范围局限于注册商标人或者企业名称权利人?诚如是,肯定对预防域名纠纷有好处。但是这样作简直就等于封闭市场,不给后来者机会或者故意给新兴的网络经营者制造障碍。而且,不同类别或地域的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之间本来就存在着冲突,因权利冲突造成的域名纠纷又如何预防呢? 3、事后个案处理 为预防域名纠纷而因噎废食显然是不可取的。既然域名纠纷是客观存在的,不如认真考虑事后的处理方案。事后的个案处理能够超越事先预防所遭受的种种困难。事后处理的范围是弹性的,不论涉及知识产权还是其他民事权利,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还是未经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不论是相同还是近似,都可以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加以处理。这正是管理通用顶级域名的ICANN建立和完善"域名争议制度"的初衷。当然,在域名申请注册阶段,并非完全不考虑预防纠纷的问题。所谓"预防措施"主要是指要求申请注册人提供真实的联系信息(包括域名申请单位名称、单位所在地点、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并且同意接受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约束。申请人提供了真实、详细的联系信息,便于发生纠纷时与之联系并采取法律行动。申请人同意接受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就承担了因恶意注册而丧失域名的风险。这些预防措施才是真正切实、可性的措施,既有效力,又有效率。 三、域名受不受知识产权保护? 域名纠纷是由于域名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引起的,那么域名能否作为一种权利(知识产权)受保护呢? 其一,从目前情况看,很多域名进入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已经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例如,域名注册人意识到自己的域名已经在相关领域建立了信誉,便将域名注册为商标或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了,这时的域名当然就可以按照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保护。 其二,一些有知名度的域名虽然未注册为商标或者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但是也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誉权受到保护。象Yahoo.com那样的全球知名域名就可以被认定为一种"商业标志",享受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例如,阻止他人将该域名注册为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其三,域名将来能否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域名权",需视情况而定。知识产权毕竟是一种不断发展的权利。 总之,中文域名的出现给我国互联网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会。我们只有审时度势,制订适当的规则,才能促进我们的事业健康发展。